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字商品交易行为,保护数字商品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数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数交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数字商品交易。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数交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数交所、会员、 交割、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数字商品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数交所批准的所有基于互联网服务和应用的标准化的数字商品品种。
第五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日,每日交易时间为早上9:00至次日凌晨01:00。
第六条 数字商品合约是指由数交所统一制定的、规定用于商品使用和销售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 数字商品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商品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交易时间、交割日期、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数字商品合约的附件与数字商品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数字商品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数字商品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 数字商品合约的交易单位根据不同商品的单元不同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数字商品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会员在数交所购买商品,直接使用数交所交易帐号进行交易。
第三章 电子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电子交易是数字商品合约集中交易的场所,数交所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交易指令在休盘前均有效。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十四条 数字商品交易是指在数字商品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数字商品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数字商品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数字商品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税前的价格,其相关税收由卖家会员负担。
第十六条 数字商品合约的交割标准品由数交所在数字商品合约中载明。
第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数字商品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数字商品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十九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数字商品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二十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数交所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进行数字商品交易应按规定向数交所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数交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当某一数字商品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数交所确定该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时出现涨(跌)停板,并按数交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数交所实行数交所交易帐号制度,会员注册后即将自动获得一个数交所交易帐号。数交所会员包括买家会员和卖家会员,因商品交易而发生的资金清算通过会员的数交所交易帐号完成。
第二十四条 数交所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第二十五条 买卖申报经计算机撮合成交即生效, 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会员的计算机联网终端上。
第二十六条 数交所对数字商品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七条 数交所实行实时清算、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五章 交割业务(商品下载)
第二十八条 商品交割是指数字商品提货,是将已存在的商品权益下载到权益方兑现使用,根据数交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数字商品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换,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各数字商品未平仓合约是买家会员锁定在权益区的合约,可以在系统出售,出售的价格规则适用于集合竞价制度
第三十条 买方会员办理交割时,对交割商品如有异议,应在数交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检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割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数交所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交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 出具虚假数字商品;
(二) 违反数交所业务规则;
(三) 泄露与数字商品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 买方故意虚报或者虚假投诉,造成卖家会员名誉损失;
(五) 其他违反数交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数字商品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数交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数交所的原因导致交易
无法正常进行;
(二) 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 数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数交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将以公告通知。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数交所对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统计资料等其他有关信息予以发布。
第三十五条 数交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商品名称、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
第三十六条 数交所应当采取有效通讯手段, 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三十七条 数交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交易,数交所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数交所、会员、指定结算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数交所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数交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本所数字商品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数交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 监督、检查数字商品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 监督、检查各会员业务行为及内部管理情况;
(三) 监督、检查各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 监督、检查各指定交割和指定结算银行与数字商品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 调解、处理数字商品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 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 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会员发生的有关数字商品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数交所调解。
第四十三条 提请数交所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数交所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数交所可根据本交易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属于数字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七条 本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数交所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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